第十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各類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報經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省(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