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大學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
學生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前三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
學生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前三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