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及各學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學術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各學系設系務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講師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