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各學系設系務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有關事項。
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比照前項規定組織之,所長為主席;討論本所有關事項。
院、系、所務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