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及本院教授、副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研究計畫、教學設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各學系設系務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講師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比照前項規定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