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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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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二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其他名稱
:運彩條例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版本: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之二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