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由財政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指定發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依本條例繼續發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盈餘之使用,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