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