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經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間、銷售量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