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
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