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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他名稱
: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投信投顧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七節 受益人會議
第四十四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