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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他名稱
: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投信投顧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五節 基金之會計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