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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他名稱
: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投信投顧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3 年 06 月 11 日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六節 受益憑證
第三十五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募集或私募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