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書面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