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