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