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信託業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並限期改善。
二、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
信託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二、撤銷營業許可。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