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依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