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信託業除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