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