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