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八、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者。
八、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