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