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全國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