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