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