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三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