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證券承銷商承銷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
二、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發行之年、月、日。
四、承銷期間之起訖日期。
五、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六、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
七、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法。
八、其他約定事項。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其共同契約之內容,除應表明連帶負責之旨及其共同承銷之負責人外,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