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獲得特許或許可之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其設立事項與本法之規定有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前項補正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