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股數及票面金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將前項股票持有人上月份股數變動之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