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無實際成交意思,空報價格,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影響市場行情,對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惡意散布足以影響市場行情之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以影響市場行情為目的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