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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八條之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其他名稱
:營業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之二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