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已代扣之稅款逾期繳納者,除追繳外,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扣繳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代扣之稅款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逾期不繳,如係意圖侵占稅款,查有實據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