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自動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營業額者。
四、申報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其他有漏稅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