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