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本法之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但漏稅案件之罰鍰應於確定後,移送法院按其確定稅額裁定之。
本條罰鍰案件,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時,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在裁定罰鍰確定前,如有將財產轉逃避執行跡象者,稽徵機關得申請法院予以假扣押,並免予提供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