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合作社不依法經營合作社業務,或機關團體福利社招商承辦或對非社員營業者,除依本法徵收其違章月份全部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至十倍之罰鍰,及移送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