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不依規定設立帳簿,或隱匿常簿,或偽造帳簿者。
三、虛報營業額者。
四、虛報註銷登記,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停止其營業後而仍營業者。
五、其他有關漏稅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