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代扣稅款者,除責令賠繳外,並得處以一倍至五倍之罰鍰。
代扣稅款逾期不繳者,除追繳外,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其意圖侵占稅款確有實據者,除追繳外,得移送法院依侵占公款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