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證明文件,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變更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後五日內,註明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審核結果,移送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於收件之日起十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