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左列土地,在作農業用地使用期間徵收田賦:
一、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六、非都市土地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七、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