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五十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五十七萬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六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八。
五、超過一百六十二萬元至二百一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六、超過二百一十六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七、超過二百七十萬元至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八、超過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元至四百零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九、超過四百零八萬元至五百一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超過五百一十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一、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二、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至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三、超過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至二千八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
十四、超過二千八百八十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至九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十六、超過九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五。
十七、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