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課稅贈與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八。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
十四、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超過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一、課稅贈與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八。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五。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
十四、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五。
十五、超過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