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課稅遺產額在五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三。
二、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三、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四、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八、超過六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九、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超過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二、超過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十三、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十四、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八。
十五、超過七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十六、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六。
十七、超過二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