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之七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者,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另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