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
前項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