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之一
個人於年度進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