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八條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請、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