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左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兩條之規定: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選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按次扣繳,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