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申請復查:
一、納稅義務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而申請復查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但未於規定限期內申請復查者。